欢迎访问合肥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官网!

培养方案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才培养 > 研究生培养 > 培养方案 > 正文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5-09-02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德才兼备、能力卓越的高层次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其他接受非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4天。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对于复查合格的新生,研究生院统一办理研究生证,然后由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管理人员根据缴费情况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完成网上注册信息系统维护,在研究生证学籍注册栏签字并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方为有效。

第八条 在籍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报到后由本人携带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一)因请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二)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者;

(三)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费者;

(四)其他暂缓注册的原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将不予注册:

(一)新生复查期间(3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

(二)未经批准欠费超过一学期又不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者;

(三)超过报到注册期限14天后仍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四)其他不予注册的原因。

第十一条 各学院对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要加以登记,对未注册的研究生要有缘由记录,于开学后14天内将研究生注册情况(包括请假、迟到和按期等)汇总,并将未报到注册学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二条 对不予注册的研究生,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或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欠学费者,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经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后暂缓注册,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清学费后即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暂缓注册的研究生不能享受正式注册研究生有关待遇:

(一)不能选课,考试成绩不予登记(已申请办理助学贷款的除外);

(二)不予出具成绩单;

(三)不能领取困难补助;

(四)不发放“三助”津贴;

(五)不予办理毕业答辩手续;

(六)不上报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数据。

第十五条 由暂缓注册转为正式注册的研究生,其在校不能享受的各种待遇从注册生效之日起恢复,但不能追溯正式注册以前的任何处理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当前学期没有注册人签字和未加盖注册印章的研究生证,不能作为有效证件使用。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直博研究生学制为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5年;非全日制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在校最长年限(包括休学、学习年限延长期)硕士研究生为5年,博士研究生为7年,直博、硕博连读研究生为8年。申报获批休学创业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9年。

第十九条 根据在校最长年限,由学院提前1年书面告知研究生最迟的毕业时间。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需缴纳学费,住房自理或视学校房源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在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和完成必修环节、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并进行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办理学籍异动。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且不超过在校最长年限。

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总体负责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以及教学评估、课程思政建设等,并协调相关学院负责研究生公共基础课和公共实验课的教学管理。各学院按照学校统筹规划落实本单位各专业研究生课程的设置、教学、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按其在研究生获得学位中的作用可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两类;按其在学科中的作用,可分为公共基础课、公共实验课、学科基础课和学科专业课等类别。公共基础课、公共实验课、学科基础课和部分重要的学科专业课可设置为学位课,连同实践环节和必修环节作为研究生必修课;其他的学科专业课可设置为非学位课,作为研究生选修课。

(一)公共基础课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设置,由研究生院委托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数学学院等单位开设,根据国家制订的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教学。

(二)公共实验课按学科群设置,目的是使研究生通过集中的实验训练,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技能,由研究生院委托部分学院开设。

(三)学科基础课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的重要基础课程,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

(四)学科专业课是为拓宽研究生的专业理论基础、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系统的专业知识、发展形成学科专业特色的重要课程,按二级学科设置。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分别承担研究生公共课和专业课的课程安排。各学院应在每学期结束前1月内安排下一学期的研究生课程,并于学期结束前14天内由研究生院统一在网上公布课程安排结果,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允许更改,并严格执行。如确需变动,应进行课程异动审批。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所学课程必须严格按照已制订的培养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自行变更。因故必须变动已选课程的研究生必须在该课程开课7天内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提出研究生培养计划变更申请,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逾期不予受理。培养计划中已有成绩或已申请缓考的课程不允许变更成其他课程或删除该门课程。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各学院在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时,系统规划学科专业的课程体系,设定研究生课程标准,适时调整课程,并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严格研究生教材管理,科学、规范地选用研究生教材和参考用书,学院须每年对研究生教材和参考用书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鼓励教师编写有专业优势和特色的教学讲义或精品教材。

第二十七条 所有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必须具有完备的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其中,教学大纲应明确课程性质、教学内容、学时、学分、实验时数、考核方式等;教学日历应明确授课方式、课时安排等。

第二十八条 新开设的研究生课程需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开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材料,经学院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其教学工作于下一学期开始实行。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所选课程要达到一定人数才可以开课,原则上硕士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应在15人以上,博士研究生选课人数应在4人以上;不足以上人数要求的课程,需经研究生院认定许可后方能开课。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按《合肥工业大学教学工作量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计算。连续3年选课人数不满足上述要求,或任课教师连续2年不按计划开课的课程,原则上应取消该课程,如需重开,则按新开设课程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研究生课程一般以16学时计1学分,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其学时和学分,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以1-3学分为宜;除实验实践类课程外,研究生课程中课堂讲授的学时应不少于总学时的一半。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坚持立德树人,对标“四有”标准,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崇德修身,以德施教,严禁触犯“红七条”。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由各学院从教学和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在职人员中选聘。少数教学效果好、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也可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但需经学院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如确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需签订《合肥工业大学外聘兼职教师聘用协议》,经学院审定报研究生院批准后,由学校聘任,未经审批的教师不能主讲研究生课程。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全面掌握所开课程及相关学科领域研究工作并熟悉本学科前沿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任课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注重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创新意识和科研基本素质的培养,深入梳理课程教学内容,结合不同课程特点、思维方法和价值理念,深入挖掘课程思政元素,有机融入课程教学中。鼓励思政课教师与专业课教师合作教学教研。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课程教学,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内容、增减学时,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更换授课地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提前3天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提出课程异动申请,经学院和研究生院逐级审批后方可实行。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配合学院和研究生院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要严格课堂纪律,对无故旷课、迟到超过本门课程授课时数三分之一的研究生,其该课程的平时考核成绩应评定为零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学习的课程必须经考核方能取得学分,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研究生课程的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课程论文、口试加笔试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课程的考查,可依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其中学位课、非学位课中必修课的考核原则上采取考试(笔试)方式,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的思想政治类、外语类、数学类等公共基础课一般采取闭卷考试;选修课可以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培养要求,采取开卷或闭卷的方式进行考核。考试的课程成绩评定按百分制,满分100分,学位课75分为及格,非学位课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可以按百分制评定或按“通过”、“不通过”评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院安排研究生公共课考试并组织监考,各专业课考试由学院统一安排。考试安排一般于考前14天在网上发布,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应及时通知研究生。学院根据《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办法》安排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监考职责。研究生院与各学院组织巡考。研究生要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者按《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办法》予以行为认定,并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符合外语公共课免修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免修,仍需参加课程考试并取得相应成绩,其他研究生课程原则上不允许免修。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审核研究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凡因病、因事请假或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未办理选课、旁听、补考、重修手续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四十一条 课程的缓考、旷考、补考、重修及作弊处理:

(一)研究生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应在考试7天前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提出课程缓考申请,经导师、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审批。经批准的缓考,其考核的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处理;未经同意不参加课程考核者,按旷考处理;凡旷考者,该门课程的成绩按零分计。

(二)研究生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研究生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提出补考申请,经导师、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审批。不办理手续的考试成绩不予承认。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重修,重修应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提出重修申请,经导师、学院、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听课及考试。申请重修的研究生,必须全程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并按要求完成该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申请重修后,没有参加该门课程考试时,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的成绩按零分计。

(三)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对违反者按《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办法》予以行为认定,并依规处理。

 第六章 必修环节与成绩管理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须按本人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学课程和必修环节,并按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确因特殊情况请事假者,须附有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外出期间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一学期中研究生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因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一次请假14天以内的由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超过14天的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十四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虽经准假,但期满未按时销假、又未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成绩单纸质件经任课教师签字后交开课学院保存。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修读校外课程的成绩认定,一般需在比我校相应学科专业水平高的院校进行修读,且课程学分不低于校内相应课程的学分,本人须提前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定,获准后方可进行修读,课程结束后需提供校外课程成绩单原件及佐证材料,方可认定成绩,获得学分。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对评分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向学院提出复查申请,并由学院组织相关专家复查,确属评卷差错方可更改考试成绩,结果通报任课教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十八条 成绩管理

(一)公共课程成绩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专业课成绩和试卷(仅限考试课程)由学院管理。

(二)研究生成绩单应根据该生实际学习情况提供,补考、重修取得的课程成绩须在成绩单上明确标注。课程类型、学时、学分须与本人培养计划一致。

 第七章 开题与中期考核

第四十九条 开题对象为所有在校研究生(含非全日制),论文开题时间为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后第二学期,普通博士研究生在入学后的第二学期,直博、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入学时间不同,在其进入博士阶段后的第二学期。中期考核对象为所有在校博士研究生(含非全日制),考核时间为普通博士研究生在入学后的第三学期,直博、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入学时间的不同,在其进入博士阶段后的第三学期进行考核。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参加开题和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应事先提出延期申请,经导师、学院及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延期一学期参加开题和中期考核;博士研究生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者不得申请延期,并按中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五十条 研究生开题与中期考核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应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提前向研究生公布。各学院应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成立博士研究生考核小组,考核小组至少由3位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组成,负责该学科的考核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中期考核着重考查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专业领域)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创新方面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和对博士学位(毕业)论文课题是否进行认真的预先考察和实验,是否有明确的立论依据、研究思路和创新意识。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进入中期考核环节:

(一)思想道德方面表现良好;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

(三)掌握本学科(专业领域)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趋势与前沿;

(四)完成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取得一定的阶段性研究进展。

第五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需提交《合肥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中期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延期重审、不通过三级,各等级所占比例由各学院确定。学院将考核结果排序报研究生院备查。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半年后可申请一次重新考核。经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采用延期毕业、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等方式进行分流,或退学。博士研究生因出国、休学等原因无法如期参加当年考核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通过后,可延期考核。

第五十四条 中期考核后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其享受的研究生奖助学金依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如对中期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博士研究生的申诉进行复议并给予答复;博士研究生如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由研究生院负责核实,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裁决。

 第八章 督导与督查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院组织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定期检查各学院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学院应积极配合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认真听取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课程教学。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院和学院领导要定期听课,重点关注新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以及新任课教师所开设课程、研究生有负面反映的课程等,并组织课程教学经验交流,研究解决课程教学中所出现的问题,提升研究生开课质量。

第五十八条 对授课质量好的任课教师、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范的学院,研究生院可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授课质量较差的任课教师学院应给予诫勉谈话,并做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对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混乱的学院,研究生院应责令其整改。

第五十九条 各学院须安排专人审核和保管本学院各类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特别是课程考核材料(试题、试卷、口试记录、考核论文、作品、报告、大作业等)、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实习实践等过程性与终结性材料,在研究生毕业3年后方可销毁。

 第九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六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院和专业完成学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转专业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制定。

第六十一条研究生入学确定导师后,一般不得转导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导师:

(一)原导师因身心健康、退休或失去导师资格、招生资格等不能履行导师职责;

(二)原导师因工作调动不能继续履行导师职责;

(三)原导师出国1年及以上,出国前没有委托本学科(专业类别或领域)其他导师履行其导师职责;

(四)研究生所在学院视导学关系实际情况,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

(五)转专业申请已获批准;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由学校认定转导师的。

但申请转入的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不得申请转入:

(一)专业与申请转入研究生的专业不相关;

(二)所指导同年级研究生人数已达到规定招生数额上限;

(三)转入研究生的专业当年无招生资格;

(四)有其他不适宜情况。

第六十二条研究生属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受理更换导师申请:

(一)已更换过一次导师的;

(二)学制最后一学年的;

(三)研究生论文已完成开题的;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十三条研究生转导师相关要求:

(一)原则上导师接收转入的研究生数额等额占用该导师下一年度招生指标;

(二)研究生转导师需按照程序申请,需原导师和所在学院以及拟转入导师和所在学院的同意。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提出转导师申请,经原导师、转入导师及原导师单位和接收导师单位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六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合肥工业大学的研究生,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低于合肥工业大学的;

(五)拟转至其他高校的研究生,申请转至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合肥工业大学的;

(六)保留学籍、休学期间者;

(七)已达退学标准者;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十七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我校对转入的研究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章 出国(境)学习

第六十八条 选拔在校研究生出国(境)留学,由研究生院按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对自费出国(境)的研究生,可保留学籍1年。如因故出国(境)留学未成行者,经省、市有关部门核准,在退回办理出国(境)的有关材料后,可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十一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七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患疾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学治疗,休养2个月以上者;

(二)因病请假,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一学期累计超过2个月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入伍期间不计入在校最长年限;

(四)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五)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六)未尽事宜,经研究生院与相关责任单位共同研究确定,遵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休学期限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不超过2学年(申报获批休学创业者参照第十八条);申请休学须办理相关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申请休学者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提出休学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因病休学期间,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申请复学的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30天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累计超过2学年者或休学虽未超过2学年,但休学期满,既不复学、又未申请继续休学的;

(三)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七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不包括本人申请退学者),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公告送达,同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本人申请退学者,由研究生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提交退学申请,经分管校长批准通过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十三条 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研究生应在学校退学决定书下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安徽省教育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四条 经批准退学的,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十五条 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研究生对复查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书或者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体育运动、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获奖的事迹材料放入本人档案。对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按《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于14天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七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通过规定课程的考核,各门课程成绩符合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必修环节、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政审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和颁发。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的统一规定,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电子注册。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毕业证书;已发毕业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且成绩合格,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未获得通过者,可申请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十条 成绩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要求提前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者,本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可提前举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提前毕业。

第八十一条 自博士生入学之日起满2年后,因不符合博士生培养关键环节相关要求或者其他原因,普通博士、直博生、硕博连读生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具备攻读硕士学位基本条件,且尚未获得过学校相同学科或专业硕士学位的,可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最迟毕业时间不得超过原作为博士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博士生申请转硕时,在校学习时间(直博生自入学之日起计算,硕博连读生自硕士阶段入学之日起计算)未超过硕士生最长学习年限的,须在硕士生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在校学习时间超过硕士生最长学习年限的,须在完成“转为硕士生培养”申请审批程序后的1年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否则,予以退学。

第八十二条 研究生毕业时,应对其德智体美劳方面作全面鉴定,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业务能力、学术水平、身体和健康状况等。经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或结业后,均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十四条 学满1年以上退学(开除学籍除外),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习证明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21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 CONTACT US

学院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93号(230009)

院长信箱

版权所有 : © 2023 合肥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