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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2-06-30 作者: 点击:

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9年6月2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及管理的方式,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以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和保护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自然人等,以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招投标等方式就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转让等科技活动而签订的科研项目;以及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中单位自筹经费配套项目、国家及省部级等重点实验室自筹经费开放基金项目等必须开具技术类发票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施学校、学院(含校内各二级机构等)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由科研、财务(含资产、采购)、人事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服务体系,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约束职责,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 所有科研经费属于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家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规范使用。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事项,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健全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科研经费管理体系和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核;负责项目立项及经费分配、经费预算的审核和预算调整的审批;参与科研经费采购(设备、材料、外协、测试化验加等)相关业务的审核;牵头组织办理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招标采购和国资管理等工作。

学校经费管理和核算部门负责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指导和审批、决算审核、项目经费入账和核算、预算调整审批、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核;协助项目负责人接受项目经费专项审计;科技合同的减免税备案及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等。

学校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与科研经费相关的招标与采购工作。

学校国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科研经费购置和试制的设备和材料等国有资产(含购买和开发的无形资产)。

第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财务决算等进行审计或审签,建立审计结果共享机制。

第九条 学校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组使用科研经费聘用各类人员(含长期、临时聘用、科研财务助理等)进行审核和管理,负责对校内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列支工资、绩效等人员经费支出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学院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含结余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批复的预算(任务书)和签订的合同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科研经费按国家批复或学校批准的项目预算进行管理,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由此引起的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负责人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按要求填写预算说明。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要求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批复预算的开支范围、标准和项目研究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的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项目决算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要求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财务验收需出具审计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从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审计机构中选择审计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未对审计机构作出规定的,原则上从学校中标的审计机构中选择。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前,项目负责人需要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核实,并及时将审计报告报送学校审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确认科研经费收入,财务管理部门依据确认的科研经费收入办理入账手续,做到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归属其所在的科研业绩考核单位。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政策和学校财务制度,严禁违规使用经费。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项目负责人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含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项目预算或合同办理支出业务。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自然科学类(以下简称“自科类”)项目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人文社科类(以下简称“社科类”)项目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宣传费和其他支出等。

直接费用的使用按国家和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

1.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主要包含两个部分:(1)学校资源占用费,即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如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学校提供的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的消耗费用;(2)绩效支出和间接费用的其他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用于奖励参与项目研究并对科研工作有贡献的人员及科研所需但在直接费用中无法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包括技术交易额和非技术交易额

技术交易额主要包括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外协费、使用学校仪器设备和房屋及水、电、气等资源占用费、管理费、税费、业务接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非技术交易额主要包括设备费和材料费。

第二十三条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绩效支出的规定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及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研究人员据实编制。劳务费不得发放给在职在编人员。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研究人员据实编制。专家咨询费不得发放给项目组成员。

绩效支出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绩效支出无比例限制。不得放发给未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

第五章 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的提取办法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的提取,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按不超过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的上限执行(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原则上不超过40%),学校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中,需转拨给合作单位的合作经费部分,我校不再提取资源占用费;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无间接费用。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到账总经费(含承兑汇票)和学校规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相关成本,如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学校提供的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的消耗费用。

第六章 合作经费、外协费和外购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作经费指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签订的技术合同中规定的应转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等费用,或原项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将部分研究内容委托(转让)第三方承担的费用;外购经费指因项目实施的需求,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等需转拨给提供商品和服务单位的经费。

(一)科研项目的合作经费按批复的计划(任务)书执行,外协费和外购经费金额达到学校规定的合同审签起点及以上时,必须签订合同(协议)。外协外购业务需要招标与集中采购的,应按国家和学校招标与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合同(协议)规定进行经费转拨。

(二)项目负责人如与外协单位(含个人)有利益关联,应在签订合同前主动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备。

第七章 结题结账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经费是指学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的结余资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该在预算或合同(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并通过验收,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二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在2年(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内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 对于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资金,或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项目资金,或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或因信用评价原因等导致科研经费不能留用的项目资金,按主管单位意见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问责

第三十一条 为了加强监督管理,体现公平公正,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及学院定期通过校内办公网、财务信息系统、科研信息系统、科研简报、实地开辟公示专栏等形式对科研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经费的使用)、研究成果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同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等途径,主动接受科研人员监督。

第三十二条 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先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办理。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涉嫌违纪的,由校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学校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其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各部委、省市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各部委、省市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程序等规定按照《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6〕199号)和《合肥工业大学社科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试行)》(合工大政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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