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鼓励教职员工、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知识产权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涵盖的知识产权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1、我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2、在我校工作的教职员工;
3、在我校学习的研究生、大学生;
4、来我校工作或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满三个月以上的人员、特聘教授、兼职教授、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等。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我校及其所属单位的一切职务智力成果的持有和处置权归学校。
第五条 以我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校标以及其他服务性标记,学校依法享有专用权。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我校意志创作并由我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我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八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图形作品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九条 学校设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参股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聘用本校在职人员从事研究开发活动,除与学校另有协议约定以外,所完成的智力成果属我校在职人员的部分,视为学校的职务智力成果。
第十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我校所有。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重大利益,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我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出国以前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三条 我校实行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产业的投入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管理;通过教学科研取得的知识产权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校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相关合同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查后,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接受学校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当加强审核和管理,要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员工在离开学校之前,以及承担或参与学校有关科研项目的大学生、研究生、进修生、培训生等在毕业或结业离校之前,均应当将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原始科技资料交还学校,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所有职务成果进行转化应用必须经学校批准,未经许可,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教师可持职务成果,选择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具有实施股权激励资格企业,申请实施个人股权激励。具体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所投资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审批流程》(教技发函〔2011〕26号)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知识产权有偿转让。经学校许可,学校知识产权、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从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完成该项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由学校批准奖励;价值在500万元至800万元报教育部批准;价值在800万元以上报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我校依法享有或持有知识产权的,学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或管理不善,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专利申请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我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明设计人在科学技术研究院指导下,自行联系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
2、专利代理机构受理后,发明设计人将国家专利局提供的申请文件填写完毕后,下载学校专利申请登记表,经学院审核盖章、第一发明人签字后,到科技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同时将学校专利申请登记表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
3、科技服务中心对发明人所填报各类表格审核合格后,填写使用学校印章申请表格,经学校盖章后送至代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专利管理
1、专利发明设计人需及时将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专利实审通知书原件、专利证书原件送至科技服务中心归档。
2、科技服务中心负责学校专利申请、专利整理归档、专利考核、发明人奖励受理、省市区奖励资助经费申请等工作。
第六章 知识产权转让、许可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转让、许可
1、学校所有的知识产权转让属于国有资产转让,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2、知识产权转让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出具知识产权评估报告,评估费用应由知识产权受让方承担。
3、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知识产权评估报告与受让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一式6份,学校持有的3份,其中一份交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4、受让方将知识产权受让款转入学校财务专户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始办理知识产权变更手续,期间产生的变更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专利许可期间专利年费由受让方承担。
5、知识产权转让所得收入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专利权转让、许可所得收益根据《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从税后收入中提取50%奖励给发明人,发明人可以现金方式提取(个人所得税自理),也可以按照校立项目方式用于后续研发并纳入科研项目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的知识产权管理文件自本办法公布后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