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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2016-04-29 作者: 点击:

合肥工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为规范对考试的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和维护优良的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合肥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命题

1.考核方式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系(所、教研室)负责人会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考核方式。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或口试等形式,考查可采用口试、大型作业(设计)、调研报告或论文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

2.命题基本要求

(1)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命题的覆盖面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着重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同时要通过综合性试题,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难度适当,并制定出相应的评分标准。

(2)命题工作应由课程负责人和课程骨干教师组成的命题小组完成,系(所、教研室)负责人对试卷内容进行审核。

(3)对通识教育课(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精品课程和由多位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统一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出题,使用一份试卷,并组织集体阅卷。

(4)试卷采取统一格式(教务部学生注册中心、各学院均备有出题纸,也可从学生注册中心网站下载),试题表述要简明、准确,符号使用规范,试卷需注明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和性质、教学班号及考试类型(开卷、闭卷)等相关信息。

(5)凡考试课程要求同时交付A、B两套试卷,并做好标准答案或统一的评分标准。A、B两套试卷内容、难度及题量应相当,于考试前十天由命题教师送交教务部学生注册中心,由学生注册中心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试题,另一套保存在学生注册中心作为补考试题。答案或评分标准由命题老师负责保管。试卷由学生注册中心负责印刷,考试前两天由命题教师本人到学生注册中心领取。

(6)实施口试的课程应设立由3人以上组成考试小组,其中主考1人。考试以抽签方式进行,考生抽签后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然后回答考试小组提出的问题。

(7)命题教师、授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或押题。

(8)各门课程的考核试题要求在三年内重复率不超过30%。

二、考试及监考安排

1.考试安排

(1)必修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考试周内进行。每学期安排在考试周的考核课程须在教学计划中注明。考查课程和选修考试课程一般应安排在课程结束后的1~2周内进行。

(2)期末考试周一般安排在学期结束前的两周内进行。

(3)考试周内课程考核的时间、地点由教务部统一安排,并在考试前二周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由学院申请,报教务部审批。

(4)非考试周内的课程考核时间由开课学院安排,考试地点于课程结束前2周内到学生注册中心联系落实并通知学生。

2.缓考

(1)学生因病住院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可办理缓考,其它情况一律不准缓考。

(2)缓考必须于考前三天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教学院长审批。

(3)获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补考,成绩按补考成绩记载。未获准缓考而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视为旷考。

3.补考

(1)前一学期考核不及格的必修理论课程和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通识教育选修课、实践类课程及考查类课程不安排补考。旷考和有考试作弊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不得参加补考。暂发结业证书的学生必须在弹性学制年限内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且参加正常考试,不得参加补考。

(2)因没有完成作业、缺少或未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等而未获考试资格的学生,补齐所缺环节后可申请参加补考。

(3)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开学后1~2周内,最后一学期的课程补考时间安排在毕业前一个月内,与“重修提前考”一并进行。由教务部于考前一周在校园网上公布,各学院必须提前通知主监考教师和学生。学生应及时上网查看个人补考信息。

(4)学生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需重修。

4.考场及监考安排

(1)一般50人为一个考场,学生数少于或等于50人的考场应有两名监考人员,超过50人的应有三名监考人员。

(2)主考教师由各开课学院确定,监考人员由开课学院负责安排。

(3)各学院按以下学生数选派监考人员人数,少于26名学生时委派一名监考人员,26-50名学生委派二名监考人员,51-75名委派三名监考人员,以此类推。

(4)教师、教辅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都有监考义务

(5)各学院派出的监考人员,必须是教师、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身体健康有教学经验的退休教师。监考人员必须佩戴教务部统一发放的监考证上岗,并且证、人相符。

三、考试纪律

1.学生应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准时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现场排定的座位号入座。迟到10分钟以上,不得入场考试,并作为旷考处理。

2.学生在开考后,除交卷外不得离开考场,确因急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止考试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

3.闭卷考试,学生除携带必须的考试文具(钢笔、三角板、直尺等)外,其它书籍、相关文字材料及存储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物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者,应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违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4.草稿纸随试卷由监考人员统一发给,不允许学生用自备草稿纸。

5.学生若借用计算器,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检查清零后使用。

6.参加考试的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按考试作弊论处:

(1)夹带。闭卷考试开始后,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未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或将考试有关内容写在身体的任何部位及文具上,均属夹带。(注:开卷考试允许携带主考教师指定的文字材料)

(2)偷看。偷看他人的试卷、草稿纸或将自己的试卷、草稿纸给他人看。

(3)传递。传递试卷、草稿纸。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代考。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代考及被代考者)。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

(7)其他作弊行为。

7.参加考试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1)不按监考人员排定的座位号入座。

(2)在考场内抽烟。

(3)开考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座位。

(4)在考场内及考场周围喧哗并且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

(5)在考场交头接耳或用手势、表情互通信息。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7)不按时交卷或妨碍监考人员收取考卷。

(8)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8.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整理好放在桌面上,听从监考教师指挥。

四、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佩戴监考证到场,按学生证号现场随机排定学生座位方式,根据考场容量,最大限度拉开考生座位间隙,并在黑板上画出示意。

因现场排定座位是防止桌面作弊,故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后,若发现学生自己排列座位并就座,应立即更换另一种排列方式,同时必须在黑板上给出示意。

排列方式可参照如下:

(1)S型。横S、竖S均可,但S型的首号必须由监考人员现场随机确定。

(2)按组排列。如考场有4组座位,每组有8个座位,可做如下排列:

1号 16号→ 17号 32号

↓ ↑ ↓ ↑

8号→ 9号 24号→ 25号

监考人员可按照以上排列原则进行调整,如组与组之间调换等。

(3)若因专业分流而导致学生证号混乱,监考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机进行调整,确定学生座位。

2.确认学生的学生证或身份证无误后,方发给试卷,准其参加考试。

3.闭卷考试前,要求学生将所有资料(课本、笔记等)放到讲台或空桌上,并认真检查。

4.两位监考人员,在一般情况下,一位在前,面视考生,另一位在考场后部,环视考场。

5.开考后迟到10分钟者,不得入场,作旷考论,开考10分钟内入场的考生,为迟到,均需在《考试记录表》中记录。

6.监考教师必须按考场学生的实际座位情况,请学生如实认真填写《考试记录表》反面的表格。

7.若发现考场有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应立即给予制止,并当机立断,合理裁决,同时,将情况记录在考试记录表中。考试作弊事实清楚者,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没收其考卷和作弊证据,责令其退出考场。

8.除按主考教师规定回答学生的问题外,不得对试题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9.考试结束前30分钟,预报时间。结束时间一到,立即通告学生停止答卷,并立即收卷,清点无误后,结束考试,学生退场。如发现试卷与人数不符时,要立即查清原因,再让学生退场。

10.监考期间,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聊天、看书、阅报等)。

11.配合巡考小组的工作,接受他们的合理建议。

12.如实填写《考试记录表》,考试结束后,将《考试记录表》交给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如考场发生作弊,必须及时将作弊学生的考卷和作弊原始证据、考试记录表一并交教务部。

五、主考、巡考负责制

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全校集中考试期间,实行主考、巡考负责制,并成立相应的校、学院巡考组。

1.校级主考、巡考小组

考试期间,主管教学的校长任总主考,教务部统一协调各学院的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成立由校级领导、教务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校团委等部门组成的学校巡考小组。校巡考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提前15分钟佩证上岗,不得早退;

(2)监督和检查开课单位主考、巡考及课程主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

(3)监督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4)监督和检查学生考试纪律情况,并对违纪学生予以处理;

(5)监督和检查教学楼内及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6)协调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

(7)考试结束后如实填写《巡视人员考场情况记录表》。

2.学院主考、巡考小组

各开课单位应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任单位主考并成立巡考小组,负责考务、考场纪律、学生教育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开课学院和监考学院每场考试最少各安排一名巡考人员。学院巡考小组主要职责:

(1)提前15分钟佩证上岗,不得早退;

(2)检查考试条件(试卷、灯光、教室)等到位情况;

(3)检查课程主考、监考教师到岗、持证上岗情况并负责各考场监考教师到岗签名;

(4)检查考场内执行考试纪律和监考人员职责情况;

(5)协助监考人员维护考场秩序,处理考场的突发事件;

(6)认定考试过程中学生的违纪事实;

(7)纠正考场工作人员违纪情况,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纪录并上报校巡考小组;

(8)考试结束后如实填写《巡视人员考场情况记录表》,签名后及时上交教务部。

六、试卷评阅与成绩记载

1.试卷评阅

(1)评卷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判。

(2)通识教育课(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由多位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应组成评卷组,流水评卷,并实行复评;

(3)各学院要对试卷进行抽查,检查试题的难易度、合理性及评阅卷的准确性。

2.成绩记载

(1)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载。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实验成绩、平时成绩等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重,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决定,一般不低于30%,不高于40%。

(2)平时成绩必须包括出勤、作业、小测验成绩以及含在课程内的实验、实习、课程论文成绩。各项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决定,并在开课后告知学生。

(3)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需在考后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并登录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成绩提交密码提交成绩,在成绩录入后需仔细核对,确实无误后方才提交,成绩一旦经确认提交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后,密码自动作废,任课教师无法再次进行课程成绩的过程。

(4)任课教师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成绩提交错误,或在后期学生申请成绩复查过程中发现因试卷评阅问题须更正成绩的情况,任课教师须填写成绩更正表,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认可后,送学生注册中心进行更正。

(5)成绩登录完毕后,任课教师将录入的成绩打印一式二份由本人签字和系(所或教研室)负责人签字后,一份交开课学院留存,另一份与试卷一起装订成册。

(6)学生补考成绩按“及格”与“不及格”记载,补考结束三天内任课教师必须将课程成绩上网登录并上报。

(7)试卷评阅完毕后,按“课程考试情况分析表”对各门考核课程成绩进行统计与分析,所有课程的试卷分析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试卷存放,另一份交开课学院存档。

七、试卷管理

1.试卷及学生考试相关材料属于学校机密,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各类试题、试题库、试卷库的内容,对各类泄密事件要求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2.各开课学院和试卷命题人要对试卷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试卷命题、送印、领取、保管、考前分发和考后批阅)负责,不得委托他人独立承担上述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

3.评阅后的试卷要按学生教学班或自然班装订成册,装订时试卷按学生学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排放。试卷册按以下顺序装订:学生成绩记录表、样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课程考试情况分析表、学生试卷。

4.试卷统一存放在学校,且至少保存四年;

5.补考试卷按正常考试试卷办法管理。

6.剩余空白试卷由主考教师负责收回。

7.对违反保密工作要求,造成教学考试试题泄密者,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八、附则

1.本规定经2008年10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13年7月重新修订。

2.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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