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对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管理,根据学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校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者,可以申请延长学制完成学业。
第二条 延长学习年限需本人申请,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国防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需经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经学生所在的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同意,教务部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到学生注册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凡需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标准学制的最后一学期开学后的4周内或毕业前两周内办理,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受理。若延长学习年限期满,允许继续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最多可申请两次,每次申请期限为一年。
第三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下一年级教学计划和学位授予条件确定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当下一年级教学计划和学位授予条件有变动时,亦可以由学生申请按原年级教学计划和学位授予条件确定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但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只能执行同一个年级的标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列入当年派遣计划。
第四条 各学院对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安排教师或专业负责人指导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学习,帮助其完成学业,并协调相关教学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