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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学术型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办法

来源: 时间:2016-04-12 作者: 点击:

合肥工业大学学术型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办法

(2013年11月2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历硕士、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位申请者。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通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课程学习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在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与非学位课程学习(含实践环节),并获得规定的学分。其中,学位课程成绩不低于75分,非学位课不低于60分。

学位课成绩虽未合格,但考试成绩达到60分,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允许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按毕业处理,但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课题所研究的内容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并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理论深度,能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者独立完成。论文作者对本人学位论文的文责负责;指导教师应对学位论文表述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三、学位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撰写格式另行规定。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学院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预审同意后,在举行答辩前,应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

二、论文评阅人由2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组成人员中至少有1位外单位专家;评阅人员建议名单经分会同意,报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批准后聘请。指导教师不得受聘为论文评审人。论文评阅人名单及学术评语对学位申请者保密。

三、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为“通过”的申请者,方可举行论文答辩;评阅结论为“不通过”的学位论文,修改期限为6~12个月。修改后的论文须重新评审。逾期未完成学位论文修改或重审论文仍不通过的作者,取消其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

四、分会、学位办可直接抽查评审学位论文,评审规则另定。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申请者通过学位论文评阅,并通过学院组织的资格审核(课程审核、学位论文查重、《合肥工业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中要求的相关审查等),方可由学院组织论文答辩。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名或5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名单经分会同意,报学位办批准。成员中一般应有1位外单位专家;学位申请者的导师不得兼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时,参加答辩的论文评阅人最多聘请1位。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全程参加答辩会,并作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秘书一般由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无表决权。

四、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涉密学位论文除外),邀请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和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五、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六、答辩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一)论文答辩通过,但需作少量修改的,申请者可在15日内完成修改,并经导师审查认定后,论文可作为正式文本上报。

(二)论文答辩通过,但学位论文需作较大补充修改和完善的,申请者可在1~3个月期间内完成修改,并经指导教师、分会审查认定后,方可申请学位,提交学位论文。

(三)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6~12个月期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八条 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后,学位申请者应向所在分会提出学位申请,履行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的种类和份数,另行规定)。

第九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分会组织专人结合学位申请人的培养计划进行。学位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在学期间未受到党、政、团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修满相应学科专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三、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和论文作假行为;

四、论文答辩通过,且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五、未超出学习年限;

六、在学期间毕业前或毕业后1年内,以合肥工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1篇(含录用通知。人文社科类学科的硕士研究生,研究、撰写的调研报告或咨询报告,若被省级机构及省各厅局级机构、地市级党政机构采纳,可视为1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采纳证明或使用证明以落款公章为确认依据);或者申请并公开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1项。对于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由分会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按一级学科制定发表论文的期刊目录或论文收录数据库,报学位办,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备案、实施。

七、学位申请材料齐全。

第十条 学位授予: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分会及学位办对学位申请者的审查情况汇报,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其硕士阶段不单独授予硕士学位。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若中途辍学,不授予硕士学位。

三、硕博连读、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生,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经分会审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在校园网上公示1个月,公示期满后无异议者,方可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对于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学校抽检“不合格”的硕士学位论文,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的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由学位办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定的证书格式制发。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者及培养单位若对学位授予程序、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分会或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述材料,由评委会复审、裁决。学位办将裁决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培养单位。

第十五条 学位办应建立学位申请及授予的有关档案,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及安徽省学位办公室的检查监督和质量评估,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相关学位授予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学位办负责受理对学位申请、论文评审及答辩中的一切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对违反《合肥工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细则》者,依照该细则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实施,并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解释和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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